判定侵犯肖像权需从是否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法典施行后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也可能构成侵权)、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情形等方面综合考量。
在我国,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定是否侵犯肖像权有以下几个关键要点。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是重要判定因素。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制作、使用、公开等权利。如果未经其允许,擅自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就可能构成侵权。例如,摄影师甲在没有获得模特乙同意的情况下,将乙的照片用于商业广告宣传,这显然侵犯了乙的肖像权。
关于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在过去的法律实践中,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被认为是侵犯肖像权的重要构成要件。但自《民法典》施行后,不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只要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也可能构成侵权。比如,某人将他人的肖像发布在网络上进行恶意诋毁、侮辱,即使没有营利目的,同样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
要考虑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情形。《民法典》规定了一些合理使用肖像的情形,这些情形不构成侵权。包括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等。例如,新闻媒体为了报道某一事件,在画面中不可避免地出现了路人的肖像,这种情况就属于合理使用。
判定侵犯肖像权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分析,结合具体的行为和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构成侵权。当肖像权受到侵犯时,肖像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