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一般在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但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遗嘱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本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规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这是一般情况下遗嘱公证所需的时间。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时间延长。比如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像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这些情况会影响公证工作的正常进行,使得公证时间无法按照常规的十五个工作日来完成。
如果需要补充证明材料,比如遗嘱涉及的财产证明不完整,需要申请人进一步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财产清单等,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例如对遗嘱人的身份信息、精神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这些额外的工作都会增加时间成本,而这部分时间是不计算在十五个工作日的期限内的。
为了尽量缩短遗嘱公证的时间,申请人在申请公证前应准备好充分的材料,包括遗嘱原件、遗嘱人的身份证明、遗嘱涉及财产的产权证明等。同时,要如实向公证机构陈述相关情况,积极配合公证机构的核实工作,这样能使公证流程更加顺畅,更快地完成遗嘱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