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非刑拘,刑拘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并非刑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其中,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对于“数额巨大”的标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

“不退还”是指因客观原因在一审宣判前不能退还。如果是主观上不想退还,有能力退还而拒不退还,则可能转化为贪污罪。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挪用公款的具体用途、挪用的时间长短、是否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同时,犯罪嫌疑人具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共财产权益和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处几年刑拘(0)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