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肇事逃逸需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判断,主观上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客观上实施了逃离事故现场等行为。
肇事逃逸,即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以下从几个方面具体分析如何认定肇事逃逸。
主观方面:逃逸者主观上必须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这是认定肇事逃逸的关键要素。如果当事人是因为害怕被现场群众殴打等其他原因而暂时离开现场,之后又主动投案的,一般不能认定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也就不构成肇事逃逸。例如,在一些事故现场,当事人因担心自身安全受到威胁,在报警后前往附近派出所等待交警处理,这种情况通常不认定为逃逸。
客观行为方面:
1. 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直接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这种情况较为常见,比如车辆发生碰撞后,驾驶员没有停车,而是直接加速驶离现场。
2. 当事人自认无责任驾车离开。有些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后,自认为自己没有责任,未经交警部门认定就擅自驾车离开。事故责任的认定是由交警根据现场勘查等多方面因素确定的,当事人不能自行判断并离开。
3. 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这种行为虽然之后返回了现场,但在报案后不履行听候处理义务的时间段内,仍然构成肇事逃逸。
4. 送伤者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送伤者就医是积极的行为,但不报案且无故离开,使得交警无法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同样属于肇事逃逸。
5. 送伤者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这种提供虚假信息的离开行为,也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应认定为肇事逃逸。
6. 在接受调查期间逃匿。在交警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为逃避责任而逃跑,也构成肇事逃逸。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肇事逃逸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准确判断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