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行政复议一般向作出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
在我国,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对于拆迁补偿行政复议的申请机关,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作出拆迁补偿决定的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那么申请人要向其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某县级人民政府作出了拆迁补偿决定,被拆迁人若对该决定不服,就可以向市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要是作出拆迁补偿行政行为的是政府工作部门,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等,申请人既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县级住建局作出了拆迁补偿相关的行政行为,被拆迁人既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能向市级住建局申请复议。
不过,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对于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要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但在拆迁补偿领域,这类情况相对较少。
在申请行政复议时,申请人需要注意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并且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如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等,以确保复议申请能够顺利受理和审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