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金规定过高时,违约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合同关系中,违约金是当事人预先约定的在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的设定旨在保障合同的履行以及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遭受的损失。当违约金规定过高时,会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这里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来判断。一般来说,司法实践中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若甲违约,需向乙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但乙因甲违约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仅为10万元,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就明显过高。此时甲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请求,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调整违约金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如果违约方是恶意违约,那么在调整违约金时可能会相对谨慎,不会大幅降低违约金;如果违约方是因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违约,可能会更倾向于支持违约方减少违约金的请求。

违约金规定过高并非当然无效,而是赋予了违约方请求调整的权利。这一制度设计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又保障了公平和正义,避免守约方因过高的违约金获得不合理的利益,也防止违约方承担过重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规定过高会怎么样吗(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