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性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审查力度、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区别。

性质方面,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它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以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活动,属于司法行为。它是通过司法权来监督行政权,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受理机关方面,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一般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例如,对某县公安局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市公安局或者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则是人民法院,不同级别的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因素来确定管辖。

审查范围方面,行政复议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审查其合理性。复议机关会对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行政行为不合理,也可以作出变更等决定。行政诉讼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可以判决变更。

审查力度方面,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对行政事务更为熟悉,在审查时可以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和审查。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主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相对更侧重于法律适用和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处理程序方面,行政复议程序相对简便、灵活,一般实行一级复议制度,复议期限通常为六十日。行政诉讼程序则更为严格和规范,有一审、二审等程序,审理期限相对较长,普通程序一审一般为六个月。

行政复议和诉讼的区别在哪(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