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预备成立犯罪行为。犯罪预备是犯罪过程中的一种停止形态,虽然尚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但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客观上为犯罪的实施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法律上属于犯罪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这明确了犯罪预备作为犯罪行为的法律地位。

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具有实施犯罪的故意。其已经有了明确的犯罪意图,并且为了实现该意图而积极行动。例如,甲为了杀害乙,主观上已经形成了杀人的故意,这种故意是其实施后续预备行为的内心起因。

从客观方面分析,犯罪预备表现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行为。准备工具是较为常见的一种预备行为,像为了盗窃而准备开锁工具,为了抢劫而准备凶器等。制造条件的范围则更为广泛,包括调查犯罪场所和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地点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等。比如,丙为了实施诈骗,先去了解目标对象的经济状况、生活习惯等信息,这就是在为犯罪制造条件。

犯罪预备虽然没有直接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危害结果,但它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已经构成了现实的威胁。如果不将犯罪预备认定为犯罪行为,那么很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将无法得到有效的规制,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过,考虑到犯罪预备行为毕竟还没有实际造成危害结果,所以法律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预备是否成立犯罪行为(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