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属于危害公共卫生罪。
在我国《刑法》的体系中,犯罪被分为不同的类别,每个类别下包含了一系列具有相似性质和危害后果的具体犯罪罪名。危害公共卫生罪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类别,这类犯罪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卫生管理的法律规定,从事危害国家进行卫生管理的行为,严重破坏公共卫生秩序的犯罪。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是指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和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这与危害公共卫生罪所保护的法益相契合。
从犯罪构成来看,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非法的,仍然实施采集、供应血液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并且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所述,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因其侵犯的客体、犯罪构成以及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被归类于危害公共卫生罪这一类别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