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有一定联系,二者婚姻效力都不完全具备法定条件,在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婚姻自始无效,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规则也相似。区别在于,婚姻无效的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主要是因胁迫结婚以及一方隐瞒重大疾病。且请求权人不同,申请时效也有差异。

首先来看二者的联系。从婚姻效力角度而言,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撤销后,都产生自始无效的法律后果,即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在财产处理方面,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于子女抚养问题,二者也遵循相同的规则,所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影响。

再看二者的区别。第一,法定情形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有三种: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依据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第二,请求权人不同。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例如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人通常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

第三,申请时效不同。对于可撤销婚姻,受胁迫的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婚姻无效,只要无效情形存在,请求权人随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