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员提前一天通知通常不合理。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进行裁员需要遵循法定程序和提前通知期限,仅提前一天通知不符合法律要求,但存在特殊情形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裁员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经济性裁员,当用人单位出现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等情形,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这就意味着经济性裁员不能仅提前一天通知,必须提前三十日履行相应程序。
第二种是非经济性裁员,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没有出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过错情形,用人单位无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时,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正常情况下也不能只提前一天通知。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过错,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况下提前一天通知甚至不提前通知都是合理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未按要求提前通知就进行裁员,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