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拿到判决书意味着案件已经经过审理并作出了判决。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拿到判决书并不一定代表整个诉讼程序完全结束。
在司法实践中,判决书是法院对案件经过审理后,根据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作出的书面处理决定。当当事人拿到判决书时,通常表明法院已经完成了对案件的审理工作,并就案件的争议焦点给出了明确的处理结果,从这个角度来说,是已经判了。
诉讼程序存在多种可能性。对于一审判决而言,拿到判决书后并不意味着最终结果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如果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民事案件判决的上诉期一般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刑事案件判决的上诉期一般是十日),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旦当事人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就不会立即生效,案件会进入二审程序。二审法院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可能维持原判、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即使是二审判决,属于终审判决,但如果当事人认为判决存在错误,还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特殊救济程序。
所以,虽然拿到判决书通常代表着案件有了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但由于上诉、再审等程序的存在,不能简单地认为拿到判决书就意味着整个案件彻底尘埃落定,还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和法律程序来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