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通常情况下借款合同的诉讼期限是三年。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如果约定了还款期限,那么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出借人就知道自己的权利可能受到侵害了,此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不过,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比如,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出借人无法向借款人主张权利,就可能出现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因有与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而须重新起算时效期间的制度。在借款合同中,常见的诉讼时效中断情形有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还款、借款人同意履行还款义务等。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这是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它不同于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所以,出借人在借款合同纠纷中,要及时关注诉讼时效问题,在法定期间内主张自己的权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