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承租方擅自转租时,出租方可以采取协商解决、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等措施。
在发现承租方擅自转租的情况后,出租方可以先尝试与承租方进行协商。这种方式相对温和,能够避免直接采取强硬措施导致双方关系过度恶化。在协商过程中,出租方应明确指出承租方擅自转租的行为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要求其立即停止转租行为。如果承租方能够认识到错误并及时改正,双方可以就后续的租赁事宜达成新的共识,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若协商无果,出租方可以向承租方发出书面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中要清晰地表明因承租方擅自转租,出租方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方在一定期限内搬离租赁房屋,将房屋恢复原状。通知应以合适的方式送达,如快递并保留相关凭证,以确保通知的有效性和可追溯性。
出租方还有权要求承租方赔偿因擅自转租造成的损失。损失可能包括租金差价损失、房屋损坏维修费用等。出租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如原租赁合同、转租合同、房屋损坏的照片、维修费用发票等,以便准确计算损失金额并向承租方主张赔偿。
如果承租方拒绝履行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要求,出租方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方搬离房屋并赔偿损失。在诉讼过程中,出租方要充分准备证据,积极参与庭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法律诉讼可能会耗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这是保障出租方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八条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第七百二十条
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