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初始登记费通常由开发商缴纳,但在实际操作中,也可能根据购房合同的约定由购房者承担。
从相关规定角度来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政策,房屋登记费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对房屋权属依法进行各类登记时,向申请人收取的费用。在房产初始登记阶段,按照正常的逻辑和规定,开发商作为房屋的建设者和初始产权人,是房产初始登记的申请人,所以本应由开发商来缴纳房产初始登记费。这是因为初始登记是开发商将建成的房屋进行产权确认的一个过程,是其在房产开发流程中的一项义务。
从实际操作情况来讲,在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可能会对房产初始登记费的缴纳主体进行约定。很多时候,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中明确规定,由购房者承担房产初始登记费。这可能是因为开发商为了简化流程或者转移成本等原因。对于购房者而言,在签订购房合同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该项费用的缴纳责任。如果合同中约定由购房者缴纳,那么购房者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支付房产初始登记费。
从费用性质和影响来看,房产初始登记费是房屋登记过程中的一项必要费用,其金额相对整个购房款来说占比不大,但涉及到双方的权益。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购房者缴纳,都应该明确费用的标准和用途。如果对费用的缴纳存在争议,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例如,如果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存在歧义,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来确定费用的缴纳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