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开工日期的计算需根据不同情况确定,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若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没有开工通知的,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双方对开工日期有争议且均无法证明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来确定。

在建设工程领域,开工日期的确定至关重要,它涉及到工期计算、违约责任认定等多方面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有以下几种常见的确定方式。

以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为准。这是一种较为常见和明确的方式。当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时,该通知中明确记载的开工日期通常就是工程的开工日期。这种方式具有明确的书面依据,便于双方遵循和执行。

开工通知发出后尚不具备开工条件,此时以开工条件具备的时间为开工日期。例如,施工现场的场地平整、通水通电等基础条件未达到施工要求,即使开工通知已发出,也不能开始施工,应等待条件具备时才开始计算开工日期。因为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强行开工,可能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开工时间推迟,则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开工日期。比如承包人自身的人员、设备未按时到位等原因,使得工程无法按时开工,这种情况下不能因为承包人的过错而改变开工日期的计算。

没有开工通知时,以实际进场施工时间为开工日期。实际进场施工意味着工程已经实质性启动,以这个时间作为开工日期符合实际情况。

如果双方对开工日期有争议且均无法证明,法院或仲裁机构会综合考虑合同约定、施工日志、监理记录、会议纪要等相关因素来确定开工日期。这些因素可以从不同角度反映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通过综合分析来得出一个相对合理的开工日期。准确确定工程开工日期对于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和维护双方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工程的开工日期从何时开始计算时间(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