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伙职务侵占罪金额按照共同犯罪行为整体所侵占的财物数额来计算,而不是按照各行为人实际分得的数额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团伙职务侵占罪金额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则。团伙职务侵占是一种共同犯罪行为。根据刑法原理,共同犯罪是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对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责任。在职务侵占犯罪中,只要各行为人有共同侵占单位财物的故意,并且实施了相应的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
对于金额的计算,是以整个犯罪团伙所侵占的单位财物的总数额为准。这是因为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促成了侵占行为的完成,他们的行为是一个整体。例如,A、B、C三人组成的团伙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他们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侵占行为,最终侵占了公司价值100万元的财物。那么整个团伙职务侵占罪的金额就是100万元,而不是按照A分得30万、B分得30万、C分得40万来分别计算。
各行为人在团伙中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在量刑时会有所体现。主犯通常会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从犯则会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这并不影响犯罪金额的整体计算。例如,在上述案例中,如果A是主犯,B和C是从犯,虽然在量刑上B和C可能会比A轻,但他们所涉及的犯罪金额都是100万元。
准确计算团伙职务侵占罪的金额对于定罪和量刑至关重要。它不仅关系到对犯罪行为的准确认定,也关系到对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合理承担,确保司法的公正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