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刀故意伤人致轻伤,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里所说的“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司法实践中,对于拿刀故意伤人导致他人轻伤的行为,通常会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在量刑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犯罪手段,拿刀伤人这种方式相较于一般的伤害手段具有更大的危险性和暴力性,可能会在量刑时适当从重。犯罪动机,如果犯罪动机恶劣,例如出于报复、寻衅滋事等原因而持刀伤人,量刑可能会相对较重;若存在一些可以理解的动机,如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等,量刑可能会相对从轻。
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也会影响量刑。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通常会予以从轻处罚。相反,如果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逃避法律制裁,甚至在案发后继续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量刑则可能会加重。同时,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具体案件情况也会导致量刑有所差异,但总体上都是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个幅度内进行裁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