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犯的中止是指在危险犯的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从而避免了危险状态的出现或消除了已出现的危险状态,使犯罪未达到既遂状态的情形。
在刑法理论中,危险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而危险犯的中止则是对犯罪进程的一种阻断。
从时间阶段来看,危险犯的中止可以发生在两个关键阶段。一是在危险状态出现之前。例如,在放火罪中,行为人已经准备好引火物,并且到达了犯罪现场,开始实施点火行为,但在火势尚未形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之前,行为人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了点火行为,或者在已经点着火但火势还能控制时,积极采取措施将火扑灭,避免了危险状态的出现,这种情况就属于危险犯在危险状态出现前的中止。
二是在危险状态已经出现之后,但实害结果尚未发生之前。比如,在投放危险物质罪中,行为人已经将危险物质投放到特定场所,导致该场所出现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但在有人因接触该危险物质而受到实际损害之前,行为人幡然悔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如通知相关人员撤离、对危险物质进行清理等,成功消除了已出现的危险状态,防止了实害结果的发生,这也构成危险犯的中止。
对于危险犯中止的认定,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自动性,即出于自己的意愿主动放弃犯罪或防止结果发生,而不是因为外部的强制因素。同时,在客观上要达到阻止危险状态发展为实害结果的效果。在量刑方面,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刑法对于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减少社会危害的肯定和鼓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