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监护人需要存在法定的情形,通常包括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等。同时,更改监护人需通过法定程序,一般由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在法律规定中,监护制度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而更改监护人是一个严肃且需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存在以下情形时可以申请更改监护人。一是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例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身体上的虐待,长期殴打、体罚被监护人,或者在精神上对被监护人进行折磨、恐吓等,严重影响被监护人的心理和身体健康。二是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比如,监护人长期酗酒、赌博,对被监护人的生活、学习不管不顾,使得被监护人缺乏必要的生活照料和教育;或者监护人因自身身体或经济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却又拒绝将监护事务委托给合适的人,让被监护人的生活陷入困境。三是监护人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这是一个兜底条款,涵盖了除上述情形外的其他严重损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
更改监护人要通过法定程序。能够申请更改监护人的主体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申请需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当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被撤销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新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更改监护人是为了更好地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