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延期,在正常情况下,物业费应由建设单位即开发商承担,直至实际交付给业主为止。业主无需承担交付延期期间的物业费。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这是因为在房屋未交付给业主时,业主并未实际取得房屋的使用权,也没有享受到物业服务带来的实际利益。所以,在交付延期的时间段内,物业费理应由建设单位来承担。

例如,开发商原本承诺在6月30日交付房屋给业主,但由于自身原因,直到9月1日才完成交付。那么,从7月1日到8月31日这两个月的物业费,就应该由开发商向物业公司支付,而不是业主。

实际情况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复杂情形。如果是因为业主自身的原因导致房屋交付延期,比如业主在开发商通知交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等情况,那么从开发商规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物业费可能就需要由业主来承担。

在面对房屋交付延期物业费问题时,业主需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如开发商发出的交付通知、延期交付的说明等。若与开发商就物业费的承担问题产生纠纷,业主可以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沟通,明确责任归属。如果协商不成,业主可以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调解或者提起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自身不会承担不合理的费用。

房屋交付延期物业费怎么交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