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十八岁以后已成年,不存在抚养权归属问题。父母对成年子女一般不再具有法定抚养义务,孩子可以自主决定自己的生活和居住安排。

在法律层面,抚养权主要是针对未成年子女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这意味着孩子年满十八岁后,在法律上具备了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包括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居住地点等。

从抚养义务角度来看,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通常到子女成年为止。在孩子十八岁之前,父母有责任和义务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但当孩子年满十八岁,父母在法律上不再有必须提供抚养的强制义务。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家庭的父母仍然会基于亲情和实际情况,给予成年子女一定的经济支持和生活帮助。

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例如孩子虽然年满十八岁,但因精神疾病等原因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仍然需要父母的监护和抚养。在这种情况下,父母依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且可能需要通过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以保障孩子的合法权益。

即使孩子成年后不需要抚养权的确定,但在涉及一些财产分割、家庭事务等问题时,孩子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也有权利参与并表达自己的意见。孩子十八岁以后,其生活和发展更多地取决于自身的意愿和选择,而不再涉及抚养权归谁的问题。

离婚后孩子十八岁以后归谁(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