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项目实施会依据不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一般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具体处理流程当发现未批先建项目实施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首先会进行调查取证,确定项目确实存在未批先建的违法事实。之后,会向建设单位下达责令停止建设的通知,要求其立即停止项目建设活动。根据项目的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计算应处以的罚款金额,罚款幅度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的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在某些情况下,如果项目对环境造成了破坏等,还可以责令建设单位恢复原状。对于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三、特殊情况如果建设单位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从轻处罚。但如果建设单位拒不停止建设,继续违法施工,或者造成了严重的环境危害后果等,可能会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