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在房产买卖中有明显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交付方违约时无权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则需双倍返还;而订金不具备担保性质,若交易未达成,订金应如数退还。
在房产买卖领域,定金和订金虽然读音相同,但含义和法律后果差异显著。
法律性质方面:定金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其目的在于确保合同的履行。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而订金并非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定义,它通常被视为一种预付款,起到预先支付部分款项的作用。
违约后果方面:若购房者交付定金后,自身原因不想购买该房产,即构成违约,此时无权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反之,若卖方收受定金后违约,比如将房屋卖给他人,那么卖方需要双倍返还定金给购房者。以一套房产为例,购房者交付了 5 万元定金,若购房者违约,这 5 万元定金归卖方所有;若卖方违约,需返还购房者 10 万元。而订金则不同,若购房者交付订金后不想购买房产,或者卖方因某些原因无法履行合同,订金一般应如数退还。因为订金只是一种意向性的预付款,不具有惩罚性。
数额限制方面: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例如,房产总价为 200 万元,那么定金最多只能约定 40 万元。而订金的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没有法律规定的上限。
在房产买卖中,明确区分定金和订金至关重要,签订合同时应仔细审查相关条款,避免因概念混淆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