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分割一般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原则。法律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允许双方就共同财产的分割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灵活地确定财产的分配方式。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共同财产分割达成协议,那么就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财产的来源、数量、性质等因素,综合考虑各种情况后做出合理的裁决。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照顾子女权益是因为子女的成长需要稳定的物质基础,保障他们的生活和教育需求。女方在婚姻中可能在经济上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或者在家庭中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等,给予女方适当的照顾体现了公平原则。而对于无过错方,比如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可以适当多分财产,这是对无过错方的一种保护和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
对于一些特殊类型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等,在分割时还需要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例如,涉及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时,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等问题。
在实践中,为了确保财产分割的公平合理,可能还需要进行财产的评估、审计等工作。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