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伤二级是指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或者由原发性损伤引发的并发症,未危及生命;遗留组织器官结构、功能轻度损害或者影响容貌。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对轻伤二级判定有详细标准,涉及多个方面。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明确了轻伤二级在多个部位的判定标准。

颅脑、脊髓损伤方面: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²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²以上;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²以上;颅骨骨折;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等情况可判定为轻伤二级。

面部、耳廓损伤方面: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²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²以上;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²以上;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耳廓离断、缺损或者挛缩畸形累计相当于一侧耳廓面积15%以上等属于轻伤二级。

听器听力损伤方面: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听骨骨折或者脱位;听骨链固定;一耳听力障碍(≥41dB HL);双耳听力减退(≥26dB HL)等符合轻伤二级标准。

视器视力损伤方面:眼球穿通伤或者眼球破裂伤;前房出血须手术治疗;房角后退;虹膜根部离断或者虹膜缺损超过1个象限;睫状体脱离;晶状体脱位;玻璃体积血;外伤性视网膜脱离;外伤性视网膜出血;外伤性黄斑裂孔;外伤性脉络膜脱离等情况判定为轻伤二级。

颈部损伤方面: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颈前部瘢痕,单块面积4.0cm²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6.0cm²以上;甲状腺挫裂伤;咽喉软骨骨折;喉或者气管损伤;舌骨骨折;膈神经损伤;颈部损伤出现窒息征象等属于轻伤二级。

在胸部、腹部、盆部、四肢等部位也都有各自对应的轻伤二级判定标准。在实际鉴定中,需由专业的鉴定机构依据该标准,结合伤者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准确的鉴定。

轻伤二级最新判定标准(0)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5.1.4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