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写担保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需围绕《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导致担保书无效的各种情况,如主体不适格、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存在欺诈胁迫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担保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等。

担保书是为保障债权实现,由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书面保证。在撰写担保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时,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主体不适格: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以外,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除非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如果担保书的担保人属于上述不适格主体,那么该担保书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某学校为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这种担保行为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担保书无效。

意思表示不真实:如果担保书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签订的,担保人并非出于真实意愿提供担保,那么该担保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债权人通过威胁担保人的人身安全,迫使担保人签订担保书,这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担保行为。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担保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担保,或者担保的利息约定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等,都可能导致担保书无效。

违背公序良俗:担保书的内容如果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也会被认定为无效。比如,以违背伦理道德的事项作为担保的条件,这种担保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一般也无效。例如,主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认定无效,那么基于该主合同签订的担保书也会随之无效。在撰写时,要清晰阐述主合同无效与担保书无效之间的关联及具体情形。

在撰写担保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时,要结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实际案例,全面、准确地分析各种导致担保书无效的情况,以确保内容的专业性和实用性。

怎么写担保书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