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通常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故意伤害则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表现、客体等方面存在差异。
从犯罪主体来看,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一般参与者不构成此罪。而故意伤害罪的主体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只要实施了伤害行为并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都可能构成该罪。
主观方面上,聚众斗殴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争霸、报复等不正当目的,是为了通过斗殴来显示威风、称王称霸等。故意伤害罪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动机可能多种多样,如报复、泄愤、获取财物等,但核心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的故意。
客观表现不同,聚众斗殴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规模性,双方往往都有斗殴的故意和准备。而故意伤害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伤害行为,可能是一对一,也可能是多人对一人,但不一定具有聚众的特征。
客体方面,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破坏了社会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等秩序。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主要关注的是对他人身体造成的伤害结果。
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区分二者至关重要。如果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致人重伤、死亡的,则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这是因为当出现严重的伤害或死亡后果时,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转化,更符合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构成要件。对于聚众斗殴和故意伤害的定性,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依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进行准确判断。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