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入股的股东以其技术评估作价的金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完成技术出资义务后,一般情况下对公司债务不承担额外责任;若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需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在了解技术入股的股东如何承担债务责任前,需明确公司的组织形式,不同形式下股东的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股东以技术入股时,会对该技术进行评估作价,确定其在公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只要股东按照约定将技术完整地过户到公司名下,完成出资义务,那么在公司正常运营过程中,即使公司出现债务问题,股东仅以其技术评估作价的金额为限承担责任。例如,某股东以评估作价 50 万元的技术入股,那么其对公司债务的责任上限就是 50 万元。若公司经营不善破产,该股东无需用个人的其他财产来偿还超出 50 万元的公司债务。

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技术入股的股东同样要将技术进行评估折合成股份,其承担债务的范围就是所认购的这些股份对应的金额。

在合伙企业中,情况又有所不同。如果是普通合伙企业,技术入股的股东作为普通合伙人,需要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普通合伙人要用个人的全部财产来偿还债务。而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技术入股的股东若为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例如,有限合伙人以评估作价 30 万元的技术出资,那么其对企业债务的责任就以 30 万元为限。

不过,若技术入股的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比如技术存在瑕疵、未按约定过户等,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技术入股的股东怎么承担债务责任(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