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不一定算重婚罪,需要看具体是否符合重婚罪的构成条件。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单纯的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并不必然构成重婚罪。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的认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另一种是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
所以,如果在婚姻存续期间,只是与他人同居,但并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一般不构成重婚罪。这种同居行为更多地是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如果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那么就可能构成重婚罪。例如,对外以夫妻相称,共同参加社交活动,共同生育子女并以父母身份抚养等,这些都可能被认定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一旦构成重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判断婚姻存续期间和他人同居是否构成重婚罪,关键在于是否存在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