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不小心丢了可以前往作出该判决的法院进行补办。补办时需携带能证明自己身份的有效证件,如身份证等。
判决书是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后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在很多情况下都可能会用到,比如申请执行、办理财产过户等。如果不小心丢失了判决书,不必过于担心,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补办。
要明确应该去哪个法院补办。一般是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因为只有作出判决的法院才保存有该案件的完整档案。可以通过回忆当时参加庭审的地点,或者查找之前与该案件相关的文书,上面通常会有法院的名称和具体信息。
准备好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最常用的就是身份证,这是证明个人身份最有效的证件。如果是委托他人去补办,除了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外,还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
前往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不同法院的档案管理部门位置可能不同,到达法院后可以咨询法院的导诉台工作人员,了解档案管理部门的具体位置。
到达档案管理部门后,向工作人员说明来意。工作人员会要求填写一些查询申请表,在申请表上需要准确填写案件的相关信息,如案件的案号、当事人姓名、判决时间等。如果不记得案号等信息,也可以向工作人员提供当事人的姓名、大致的判决时间等,工作人员会通过法院的系统进行查询。
工作人员查询到相关档案后,会为其提供判决书的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法院档案管理部门的印章。加盖印章后的判决书复印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拿到补办的判决书后,要妥善保管,避免再次丢失。可以将其扫描成电子文档保存,同时也可以多复印几份留存,以备不时之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