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监护人是指对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需要监护人来保障其合法权益并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等。

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配偶,配偶与精神病人共同生活,在生活上相互扶持,最有条件履行监护职责。父母,父母对子女有天然的关爱和保护义务。成年子女,成年子女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和经济能力,可以承担起监护责任。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在法定监护人范围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成为监护人。

监护职责:监护人要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其生活,确保其能得到必要的医疗救治和生活照料。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和民事诉讼活动,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防止其实施侵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监护的变更和终止: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当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等情况出现时,监护关系终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二十三条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

应当审定的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作为良种推广、销售,但生产确需使用的,应当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

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