赃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适用。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将其受托占有的他人的财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对于赃物,传统理论和法律规定一般倾向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因为赃物本身的来源具有非法性,若允许其随意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流转,可能会损害原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在一些情况下赃物也可以适用善意取得。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赃物的,原所有权人等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虽然这里规定的是遗失物,但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观点认为对于赃物可以参照适用该规则。

例如,甲的物品被乙盗窃后,乙将其拿到正规的拍卖行进行拍卖,丙通过合法的拍卖程序购得该物品。此时甲在知道丙取得该物品后的二年内可以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但需要支付丙购买该物品所付的费用。之后甲可以再向乙进行追偿。

赃物能否善意取得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综合考虑具体的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平衡好原所有权人的权益保护和交易安全、善意第三人利益之间的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