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的权利包括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具体有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和设施、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依法使用相关场地和设施等权利。
一、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意味着业主可以自主决定如何使用自己的房屋,比如自住、出租、出售等。例如,业主将自己闲置的房屋出租出去获取租金收益,这就是行使收益权的体现。
二、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业主可以合理使用这些共有部分,像在小区的公共道路上行走,使用小区的健身设施等。
三、共同管理的权利1.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业主有权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也享有被选举为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权利。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的利益,对小区的事务进行管理和决策。
2. 监督权:业主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物业服务企业存在服务不到位的情况,业主可以要求其改进。
3. 提出建议的权利:业主可以就小区的管理、建设等方面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建议。比如,建议在小区内增加一些停车位,以解决停车难的问题。
4. 参与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权利: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小区管理的重要依据,业主有权参与其制定和修改,以确保这些规则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四、其他权利业主还依法享有使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所产生收益的分配权等。同时,在小区内,业主有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公共设施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