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办理撤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但这并不影响撤案程序的进行。

当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意味着在法律层面上,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公安机关继续对该案件进行侦查等相关措施已无必要。所以,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立即撤销案件。

立即撤案有着重要的意义。从保障当事人权益角度来看,及时撤案可以让被不起诉人尽快摆脱刑事诉讼的困扰,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避免因为案件未撤而导致其在就业、生活等方面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从司法效率角度而言,及时撤案有助于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公安机关可以将人力、物力等资源投入到其他需要侦查的案件中,提高整体的司法工作效率。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撤案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通常需要制作撤案文书,对案件的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归档等。这一系列工作都应当在接到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后迅速完成,以确保法律程序的顺畅进行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