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结案后律师通常有权阅卷。
在刑事案件中,律师阅卷权是保障其有效履行辩护职责的重要权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这一权利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多个阶段。
对于已经结案的刑事案件,律师依然有权阅卷。一方面,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角度来看,即使案件已经结束,当事人可能会基于申诉等需求,需要律师对案件材料进行再次审查和分析。律师通过查阅卷宗,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案件的细节和证据情况,为当事人的申诉等后续法律程序提供有力的支持。例如,在发现可能存在新的证据或者原判决存在错误等情况下,律师可以依据阅卷获取的信息,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另一方面,从法律规定的延续性来讲,虽然案件结案,但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限制律师在结案后不能阅卷。只要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依然存在,并且是基于合法合理的目的,如为当事人提供后续的法律帮助、进行法律研究等,就有权查阅相关的案件卷宗。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律师阅卷也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定。需要向相关的司法机关提出阅卷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手续。司法机关在审核通过后,会安排律师进行阅卷。同时,律师也需要遵守保密等相关规定,对于在阅卷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