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一年召开会议的次数未作规定,由公司章程自行确定;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在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是重要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公司法》赋予了公司极大的自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这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一年召开会议的次数,完全可以由公司根据自身的经营规模、业务特点、决策需求等因素,在公司章程中进行明确的规定和安排。比如一些小型的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相对简单、决策流程不复杂,可能规定一年召开两到三次董事会会议即可;而对于业务复杂、变化较快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会规定每个季度甚至每个月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以确保能够及时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这是因为股份有限公司通常规模较大、股东众多、涉及的利益主体广泛,公司的运营情况和决策对众多投资者有着重要影响。规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董事会会议,能够保证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及时讨论和决策,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和股东的合法权益。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这一规定进一步完善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机制,使得在公司出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时,能够及时召开董事会进行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