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股14%的股东拥有多项权利,涵盖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方面,还能在特定情形下行使特定权利,如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等。
在公司中,占股14%的股东拥有一系列重要权利。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核心权利之一。股东按照其持股比例,有权从公司的盈利中获得股息和红利分配。当公司经营良好、有可分配利润时,占股14%的股东可以获得相应比例的利润回报,这是对股东投资的一种经济补偿,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剩余价值的索取权。
参与重大决策权也是重要的权利。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等,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并按照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占股14%的股东在股东会决策中能够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公司的发展方向和重大战略决策施加一定的影响。
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同样不容忽视。股东有权通过股东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占股14%的股东可以参与推选那些他们认为能够有效管理公司、维护股东利益的人员进入公司管理层和监督层,从而间接影响公司的经营管理。
还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等。通过行使知情权,占股14%的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以便更好地做出决策和监督公司管理层的行为。
在特定情况下,占股14%的股东还具有特殊权利。根据《公司法》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形下,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监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占股14%显然满足这一条件,可以在符合法定情形时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