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到期后担保人再担保需撰写再担保协议,内容应包含各方基本信息、主债权情况、再担保范围、方式、期限、各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条款,且要确保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并由各方签字盖章。

担保到期后,若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需要重新签订再担保协议。以下是撰写再担保协议时需要涵盖的关键内容及要点。

协议首部:要明确注明“再担保协议”的标题。在协议开头部分,详细列出各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若当事人为法人,还需写明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债权情况:清晰阐述主债权的相关信息,如主债权合同的名称、编号、签订时间、主债权的金额、用途、履行期限等,确保能准确界定所担保的主债权范围。

再担保范围:明确约定再担保所涵盖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具体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再担保方式:说明再担保采用的方式,如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不同的保证方式,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所不同,需在协议中明确。

再担保期限:确定再担保的起始时间和终止时间。起始时间一般从原担保到期后开始计算,终止时间可根据主债权的履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各方权利义务:分别详细列出债权人、债务人、再担保人的权利和义务。例如,债权人有权要求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再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等。

违约责任:明确各方在违反协议约定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以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

争议解决条款:约定双方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诉讼,并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或管辖法院。

协议尾部: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注明签订日期。若有需要,还可进行公证,以增强协议的法律效力。

在撰写再担保协议时,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充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4.1

应以损伤治疗后果或者结局为依据,客观评价组织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碍程度,科学分析损伤与残疾之间的因果关系,实事求是地进行鉴定。

受伤人员符合两处以上致残程度等级者,鉴定意见中应该分别写明各处的致残程度等级。

4.4

本标准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从一级(人体致残率100%)到十级(人体致残率10%),每级致残率相差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