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由股东大会决定。

在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架构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于公司章程的修改这一重大事项拥有决定权。这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确规定的。根据法律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基本准则,它规定了公司的基本运营规则、股东权利义务等重要内容。修改公司章程意味着对公司的重大调整,可能会涉及到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等诸多方面。因此,必须由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大会来进行决策,以充分体现全体股东的意志。

股东大会通常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会一般每年按时召开,对公司过去一年的运营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未来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而临时股东大会则是在出现特定情形时召开,比如当公司需要修改公司章程时,如果符合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条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来进行相关决策。

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通知股东,确保股东能够知晓会议的时间、地点和议程。股东们在会议上可以对公司章程的修改内容进行充分讨论和表决。只有经过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通过的修改方案,才能正式生效。这一严格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公司章程修改的严肃性和规范性,维护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