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借款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共同借款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已承担超过自己份额债务的共同借款人,有权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追偿。
在法律层面,共同借款人与债权人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务关系。当涉及债务清偿时,共同借款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这是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债权人具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共同借款人主张全部的债权,要求其偿还全部债务;也可以选择向多个共同借款人分别主张部分债权,让他们按自己的意愿分摊债务的偿还份额。
举例来说,甲、乙、丙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向丁借款100万元。到了还款期限,丁既可以要求甲独自偿还这100万元,也可以要求甲偿还30万元、乙偿还30万元、丙偿还40万元,或者以其他任何他认为合适的方式要求三人偿还债务。
对于共同借款人内部而言,通常会预先约定各自承担债务的份额。如果没有约定,一般会按照平均份额来确定。当其中一个共同借款人承担了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债务时,他就获得了向其他共同借款人进行追偿的权利。比如在上述例子中,若甲独自偿还了100万元,而三人约定的分担比例是每人三分之一,那么甲就有权向乙和丙分别追偿约33.33万元。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起诉共同借款人时,法院通常会支持其要求所有共同借款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而共同借款人之间的追偿纠纷,也会依据他们之间的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所以,共同借款人在面对债务时,一方面要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另一方面在内部存在着份额分担和追偿的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