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赠与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方式要分情况来看。若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还贷部分及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一般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贷及增值部分同样按共同财产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相关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情况一:房产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该房产可视为出资方子女的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部分,不管是由夫妻哪一方实际还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还贷部分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计算婚后还贷部分时,通常是将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总额进行明确。例如,夫妻婚后共同还贷50万元,那么这50万元就是共同还贷的金额。而计算增值部分时,需要考虑房产购买时的价格、婚后还贷期间房产的市场价值变化等因素。常见的计算方法是先算出房产的增值率,即(离婚时房产价值 - 结婚时房产价值)÷ 结婚时房产价值,然后用婚后还贷部分乘以增值率,得出的就是增值部分的数额。

情况二: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此时,一般会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还贷部分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增值部分也同样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在离婚分割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婚姻持续时间等因素,对房产及相关权益进行合理分配。

婚前父母赠与房产婚后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计算和处理较为复杂,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的房产登记情况、还贷情况等,结合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在实际生活中,如果涉及到此类问题的纠纷,建议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