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伤害中退休人员若有证据证明其仍在工作并有实际收入损失,误工费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实际收入,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人身伤害案件里,对于退休人员误工费的赔偿问题,不能一概而论地认为退休人员就不存在误工费。虽然退休人员通常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如果他们在退休后仍通过劳动获得收入,因侵权行为导致其收入减少,那么侵权人就应当赔偿误工费。

关于赔偿的计算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要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于收入状况的确定,如果退休人员有固定收入,比如退休后返聘到某单位工作,有稳定的工资收入,那么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这就要求退休人员提供相应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银行流水等,以此证明其实际收入以及因伤害导致收入的减少情况。

若退休人员没有固定收入,例如从事一些临时性的工作,像打零工等,那么可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退休人员可能难以提供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据。这种情况下,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这里的“相同或者相近行业”需要根据退休人员实际从事的工作来判断,比如从事家政服务工作,就可以参照居民服务业的平均工资标准。

退休人员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主张误工费赔偿,关键在于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仍在工作以及收入减少的事实。只有这样,才能合理合法地获得相应的误工费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