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赔偿,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在机动车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交强险仍然要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虽然肇事逃逸未在该条明确列举,但从交强险的保障功能来看,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当发生肇事逃逸事故时,受害人往往处于急需救助的状态,交强险的垫付责任能够为受害人提供及时的医疗救治费用等保障。
例如,在某起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逃逸,受害人因伤被紧急送往医院,此时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不过,保险公司在垫付后,有权向肇事逃逸的致害人进行追偿。这是因为最终的赔偿责任主体应该是致害人,保险公司的垫付只是一种先行保障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交强险垫付的范围通常主要是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如财产损失等,交强险在肇事逃逸情况下也会按照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但具体的赔偿规则和程序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执行。机动车肇事逃逸时,交强险会承担垫付责任,以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