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衅滋事到场没动手的判罚需结合具体情况。若有证据证明未参与实施寻衅滋事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若虽没动手但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组织、策划、指挥等作用,或有言语煽动等行为,仍可能按寻衅滋事罪处罚,量刑会综合各种因素考量。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寻衅滋事到场没动手的情形判定较为复杂。要判断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如果有充分证据表明到场者没有实施任何符合寻衅滋事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且没有参与到共同犯罪的策划、组织等环节,仅仅是在现场,那么一般不会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如果到场者虽未动手,但在整个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中扮演了其他重要角色,就可能被认定为犯罪。比如,其是此次寻衅滋事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或指挥者,即便没有直接动手,也应对整个犯罪行为负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到场没动手的从犯,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其在犯罪中的作用、主观故意程度等因素。一般来说,相较于直接动手实施犯罪行为的主犯,量刑会相对较轻。但具体的判罚还是要依据案件的具体事实和证据,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裁量。判定寻衅滋事到场没动手的情形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