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期间房屋被卖掉,承租人可按“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继续租赁该房屋至合同期满,也可与新所有权人协商解决。若出租人未提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且可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法律规定,“买卖不破租赁”是一项重要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意味着,即便租赁期间房屋被卖掉,承租人与原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直至租赁合同期满。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必须尊重承租人的租赁权益,不能随意要求承租人提前搬离。

关于优先购买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若出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就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受到了侵害。此时,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情况中,承租人也可以选择与新的所有权人进行友好协商。双方可以就租赁事宜进行进一步的沟通,例如是否对租金、租赁期限等内容进行调整。若双方能够达成新的协议,那么租赁关系可以按照新的约定继续履行。

若新所有权人不承认原租赁合同或采取不合理手段干扰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承租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如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

租赁期间被卖掉承租人怎么处理(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