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15天的时间计算,起始日不计算在内,从入所当日的第二日开始计算,出所当日计算在内。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例如,某人在3月1日被决定行政拘留15天并于当天送入拘留所,那么从3月2日开始计算第一天,依次往后推算,到3月16日拘留期限结束,3月16日当天该人即可出所。

在实际操作中,公安机关会严格按照这样的时间计算规则来执行。这样的计算方式是为了保证行政拘留时间计算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出现时间计算上的混乱和误差。同时,这也是保障被拘留人合法权益的体现,确保其不会被超期拘留。

如果被拘留人在被决定行政拘留前因同一行为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那么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行政拘留时间。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比如,某人因涉嫌同一违法行为先被刑事拘留了5天,后被决定行政拘留15天,那么在执行行政拘留时,这之前刑事拘留的5天时间会予以折抵,实际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就变为10天。而且,折抵的时间计算同样遵循上述的行政拘留时间计算规则。

行政拘留15天的时间计算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严格的执行标准,以确保整个行政拘留执行过程的合法、公正和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七条

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