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挪用公款罪需要注意主体身份、行为表现、款项用途、数额和时间、主观故意等方面的问题和细节。

要准确认定犯罪主体。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若主体身份认定错误,可能导致定性错误。

要正确判断行为表现。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形: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二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三是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这里的“挪用”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在司法实践中,要准确把握“归个人使用”的含义,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包括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的;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的;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清楚款项用途至关重要。不同的用途对应着不同的定罪标准。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无论数额大小,原则上都构成犯罪;而进行营利活动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要求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在判断款项用途时,要依据客观证据,不能仅凭行为人的供述。如果挪用人最初将公款用于合法用途,但后来改变用途用于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应根据实际用途来认定。

关注数额和时间。对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和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有数额和时间的要求。数额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所差异,要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当地的司法实践来确定。对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情形,“三个月”的时间计算要准确,从挪用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考察主观故意。挪用公款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挪用公款,并具有非法取得公款使用权的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挪用公款的故意,而是由于工作失误等原因导致公款被错误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同时,要区分挪用公款与贪污的故意,贪污是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而挪用公款只是暂时使用公款,有归还的意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