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赔偿责任一般由其监护人承担。若精神病人有财产,则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在法律层面,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其造成他人损害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监护人的确定是解决赔偿问题的关键。对于未成年人的精神病人,其父母是当然的监护人。若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则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监护人。对于成年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可以是配偶、父母、子女等。在确定监护人后,当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时,监护人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精神病人自身拥有财产,情况会有所不同。法律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例如,精神病人因继承等原因拥有一定的财产,那么在赔偿时,应先从这部分财产中进行支付。如果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赔偿费用,剩余部分就由监护人来承担。
如果单位担任监护人,在实践中,有些情况下单位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如果是在一些特殊场所,如精神病医院等,若医院存在监管不力等过错,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处理精神病人故意伤害他人赔偿问题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