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是六个月。

在实际的债务关系中,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是较为常见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当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时,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这就意味着,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履行债务,并且要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而保证期间就从这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保证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在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只有在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并且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但无论是哪种保证方式,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不明且没有特别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保证期间都是从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例如,甲借给乙一笔钱,未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丙作为保证人。后来甲要求乙在30天内还款,这30天就是宽限期。那么保证期间就从这30天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六个月。在这六个月内,债权人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